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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3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007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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