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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2210 號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059 條
子女從父姓。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1083 條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