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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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030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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