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 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