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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011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