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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701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321 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