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