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10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163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875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
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
清償。
第 875- 2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
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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