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59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9910 號
民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