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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9050 號
民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863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
然孳息。
第 864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
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
與之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