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保有其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 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