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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611720 號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非現行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