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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32950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