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3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9251 號
民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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