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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51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8008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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