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09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8616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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