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 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