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