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 利益為目的之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