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23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37266 號
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
有人。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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