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
第 766 條 |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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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2 條 |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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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1 條 |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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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2 條 |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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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3 條 |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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