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執行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事項。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處理事項。 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執行事項 。 四、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