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2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60350854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150 條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
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1183 條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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