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39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038420 號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
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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