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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7387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