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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49259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33- 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 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