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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21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4011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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