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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092002193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