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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0921000546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