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 各級民意機關。
二 司法機關。
三 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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