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人犯解入候訊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身攜帶物
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員執行之
。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四) ,暫時代為保管;並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
章。如係貴重物品,並應命其自行包妥密封,在騎縫線上簽名、蓋
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