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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檢文廉字第 0931001065 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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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候訊室收受、提訊人犯,應即分別登記於下列簿冊:
   (一) 新收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一) 
   (二) 提訊人犯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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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諭知具保、責付之人犯,應即登記於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 (格式
      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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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人犯解入候訊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身攜帶物
      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員執行之
      。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四) ,暫時代為保管;並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
      章。如係貴重物品,並應命其自行包妥密封,在騎縫線上簽名、蓋
      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
      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
      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