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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檢文廉字第 0939913974 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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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
    ,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
    應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格
    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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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 (一月底及七月底)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表式如附件二、
    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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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覆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暫行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件暫行歸
      檔。 (表式如附件四)
 (二) 暫行歸檔之案卷,應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
      權時效消滅後銷燬。
 (三) 案卷暫行歸檔前,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
      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