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遇有車禍死亡而肇事者逃逸或認有他殺嫌疑而
加害人不明,迭經追查尚無結果之相驗案卷,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 檢察官除於相驗時諭知司法警察人員繼續追查外,並應另行函知該
管警察機關繼續調查,待其函覆後,得將案件暫行簽結,同時填製
「相驗認有他殺嫌疑案件暫行歸檔簡報表」,報請該管訴訟轄區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分「相備」字案審查核復後,將案件暫行歸
檔。 (表式如附件四)
(二) 暫行歸檔之案卷,應按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予以保管,於追訴
權時效消滅後銷燬。
(三) 案卷暫行歸檔前,應設專簿登記以資查考。歸檔後,每年至少應清
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