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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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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彥經紀字第 304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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