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政二字第 0971102902 號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 非現行
4
四、評比作法:
 (一) 查處部分:各級政風機構發掘或查處員工貪瀆不法及洩密事件之績
      效,由政風司審酌政風機構所蒐報資料或案件內容之具體度、難易
      度、重要性與發展性等因素,依據核分標準直接核分。如屬重大案
       (事) 件經查證係由政風機構機先發掘或出力屬實者,除從優列計
      核分外,並登錄評價項目之特殊 (或重大、專案) 成效,加重核分
      。
 (二) 預防部分:
      1.預防工作區分為一般及重大核分類別;一般類,授權由上一級或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據核分標準予以核分後報政風司複審;重大
        類,由政風司或主管機 (關) 構直接核分。其中,執行預防貪瀆
        具有特殊績效,經查證屬實者,除從優列計核分外,並登錄評價
        項目之特殊 (或重大、專案) 成效,加重核分。
      2.授權由上一級或主管機關政風機 (關) 構核分者,為求核分基準
        相當,得審訂裁量標準報政風司備查,政風司並得適時督考。
 (三) 評價部分:政風司 (含本部中部辦公室) 每半年依據項目比重,附
      具事由 (含提列特殊事項) ,核予各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評價分數,評價分數經議定後外加 (減) 於預防及查處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