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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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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令民字第 328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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