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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4:0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9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
論。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
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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