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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77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