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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5:44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77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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