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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685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
  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
  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
  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