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20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620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030- 1 條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6- 1 條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
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
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
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