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份, 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 分之價值分擔之。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