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2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58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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