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30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58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
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
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
二、惡意遺棄他方時。
三、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
四、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
五、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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