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1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57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76 條
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指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指定繼承部分師屬於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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