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指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指定繼承部分師屬於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