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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400 號
民法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851 條
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第 852 條
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因時效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