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 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 價值分擔之。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 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