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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3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釋字第 358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799 條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
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
價值分擔之。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
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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